2016二建新教材最强时间考点,送分题一网打尽
2016-04-25 17:38:58 admin 点击 301 次 2016二建新教材最强时间考点,送分题一网打尽已关闭评论
“24小时”
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,应当保护现场,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,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,如无特殊情况,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,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。
“48小时”
1、建设工程工期: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;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,工期顺延。
2、暂停施工: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,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,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;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,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,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;48小时内未答复,承包人可自行复工。
3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,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。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;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,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,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;监理人未按时检查,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,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。
“5日”
质量监督机构: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,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。
“7日”
1、建设工程工期: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,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,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(总监理工程师)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。
“10日”
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: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。
“15日”
1、竣工验收备案: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
“30日(工作日)(1个月)”
1、事故处理时限:特大事故:30日;其他:15日;最长可延长30日
2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: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。
3、查封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;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,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。
4、安全事故补报时间: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。
5、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,向发证机关报告。
6、效力待定合同: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
7、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:为1个月。
8、施工起重机械,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。“2个月(60日)”
1、事故调查期限: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;最长可延长60日。
2、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。
3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,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
4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。
“3个月(90天)”
1、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。
2、延期以两次为限,每次不超过3个月(注:最长9个月不开工,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)。
3、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。
4、试生产: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
5、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:在承包人提交竣(交)工验收报告90天后,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。
6、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,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;经过行政复议的,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。
7、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: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,对整改确有实效的,由企业提出申请,经批准,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,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。
8、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,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。
9、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: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。
“120天”
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: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(含),经建设单位同意的。
“6个月”
1、开工报告: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,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。
2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。
3、中止发生时间: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。
4、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,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。
5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:行使期限为6个月,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。
6、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,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,向作出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法院起诉。
7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8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。
“1年”
1、施工许可证: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2、撤销权的消灭: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;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。
3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,作出标志说明,建立记录档案,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“2年”
不予注册情形:被吊销注册证书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;
“3年”
1、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:3年。
2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:3年。
3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;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。
4、初始注册: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,逾期未申请者,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。
5、不予注册的情形
(1)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;
(2)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,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;
“5年”
1、不予注册的情形: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;
2、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,责令停业1年;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,吊销执业资格证书,5年内不予注册;情节特别恶劣的,终身不予注册。
3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:有效期为5年;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;延续期也是5年。
“20年”
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:2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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